名泰来面向社会选任人民陪审员

一、选任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以及本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提出不低于本院法官数三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年11月20日泰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决定,泰来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二、选任条件(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八周岁;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5.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选任程序(一)候选人的产生。1.随机抽选。公安机关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在初步排除不符合年龄要求、有明显违法记录、失信记录等人员的基础上,公安机关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内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二)资格审查。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三)确定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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