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死10伤北京顺义ldquo12

4死10伤!顺义“12.3”爆炸事故宣判:生产部长、厂级安全员、部长助理全部被判刑!又是一起典型的“管生产没管好安全”被判刑案例!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年顺义“12·3”燃气爆炸事故相关人员的刑事判决书。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曾某某、马某、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告人何某文、何某美、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法院查明,事故发生之前,被告人曾某某为北京京日东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日东大公司)生产部部长,马某为该公司生活部副部长(厂级安全员),郭某某担任生产部部长助理。三名被告人均系对生产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人员,且在生产中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且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马某、郭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四人死亡、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四百余万元,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惩处,并作出以上判决。法院查明,被告人何某文作为北京市板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板桥公司)的经营者,非法购入二甲醚并指使员工何某美加入液化石油气罐中对外销售,被告人吴某某借用板桥公司资质向京日东大公司提供液化石油气,并让何某美按照其要求的比例在液化石油气中加入二甲醚。事故发生后,经检验,发生爆炸的液化石油气不合格,不合格原因为添加二甲醚。经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现场燃气管道主阀门垫片不耐液化石油气腐蚀,添加二甲醚会加速腐蚀进程。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文、何某美、吴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三被告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作出以上判决。

此前报道:顺义一食品厂燃气爆炸致4死10伤,处理结果公布

年12月3日,位于顺义区牛栏山镇的北京京日东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万余元。

经查,京日东大公司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在一期生产车间自行安装燃气设施;

在新建冷藏库时将部分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封闭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内,且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未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未对操作人员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未对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燃气设施开展日常维护;

未对一期生产车间燃气设施开展风险评估。

燃气供应单位北京市板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板桥液化气站”)未对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燃气设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事故调查组认定,京日东大公司“12·3”燃气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日前,相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单位和人员

京日东大公司,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对操作维护人员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新建冷藏库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未在通风不良场所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未对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室内燃气设施进行日常检查;未对一期生产车间燃气设施进行危害辨识,开展风险评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年9月28日,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给予其罚款人民币6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京日东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正山某某(日本籍),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年9月28日,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给予其罚款人民币.4元的行政处罚。

板桥液化气站,未对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年9月5日,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给予其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曾某某,京日东大公司生产部部长。马某,京日东大公司生活部副部长(履行部长职责)、厂级安全管理员。郭某某,京日东大公司生产部部长助理、B班班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方某某,原京日东大公司生活部副部长兼设备部部长助理、设备部部长、生产部部长兼设备部部长、总经理助理(年4月辞职)。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顺义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何某某,板桥液化气站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板桥液化气站工作人员。何某某,板桥液化气站燃气充装工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处理)人员

侯某某,顺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被给予诫勉处理。

赵某某,顺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燃气和供热管理科负责人,张某某,中共党员,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付某某,顺义区牛栏山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被给予警告处分。

韩某,顺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燃气和供热管理科四级主任科员,被给予记过处分。

张某某,顺义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二科专业技术三级指挥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分。

马某某,顺义区牛栏山镇安全管理科检查队副队长,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李某某,顺义区牛栏山镇安全管理科负责人、检查队队长,被给予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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