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自年开始,龙潭区靠山屯金禹化工厂,将化工垃圾和废物直接填埋在厂外南侧山边。举报人向督察组反映后,该厂将化工垃圾和废物挖出后并没有送到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而是再次填埋在该厂周边。举报人对该厂的处理方式有异议,认为当地环保部门不作为且弄虚作假,并指出以下问题:一是8月21日下午,举报人同龙潭区环保局副队长吴某某共同到该公司的第二个厂区倾倒废物处现场取样进行监测化验,吴某某说检测报告需1-2天可以出具;8月29日,举报人在龙潭区环保局取到三份由社会第三方出具的该公司净水剂沉淀渣和院内泥坑渗水水质的检测化验报告,采样日期分别为8月10日、8月16日和8月18日,检测日期分别为8月11日、8月16日和8月18日;举报人提出质疑,8月21日举报人和吴某某一起到现场取的样,为何8月11日、16日、18日检测报告就出来了。二是8月21日上午,举报人到龙潭区环保局咨询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监察大队长李某某负责接待,现场没有给出处理意见,对举报人再次提供的举报材料也没有进行查看与核实且态度极差。三是8月21日举报人向龙潭区环保局副局长王某咨询该厂化工垃圾污染问题的处理意见,王某给出的处理意见却是该厂职工日常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处理意见。四是自8月21日至今,举报人已向当地多个部门反映了该厂化工垃圾污染问题,但始终无人调查也无明确处理意见。
行政区域:吉林市
污染类型:水、垃圾、其他
调查核实情况:
第一个问题:年9月7日,吉林市信访案件办理专项督导小组前往现场进行调查督导核实。龙潭区对第15批第号问题调查处理情况和现实完全相符,处罚适度,案件办理无异议。但该厂确实将挖出来的废物填埋在本厂内的应急事故池内,处理方式不符合环评要求,存在环境污染和环境安全隐患。举报问题属实。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人质疑的检测报告时间问题是因为龙潭区环境监察大队当时认为,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成份相同,无重复检测必要,因此将之前8月11日、16日和18日对企业固体废物进行检测的报告提供给了举报人。9月7日,市信访案件办理专项督导小组现场督导时,对龙潭区环境监察大队吴副大队长没有认真给举报人进行解释,致使举报人提出质疑的问题提出了批评。举报问题属实。
第三个问题:经查,龙潭区环境监察大队当时因企业正在组织专家对产生的固体废物成份检测结果进行专家审议,未制定明确的处置意见,且举报人举报材料与之前的举报内容重复,所以无法给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对举报提供的举报材料也没有再认真审阅。王副局长当时回答举报人的处理意见是企业产生的化工垃圾已经连同部分生活垃圾全部按化工垃圾进行了集中清理。9月7日,市信访案件办理专项督导小组现场督导时,对龙潭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存在没有认真接待举报人的问题,对其工作态度不好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关于王副局长当时回答举报人的处理意见是企业产生的化工垃圾已经连同部分生活垃圾全部按化工垃圾进行了集中清理一事,经调查在场的相关人员,证明确实是这样回答的。举报问题属实。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在9月7日吉林市信访案件办理专项督导小组现场督导时提出了3项具体要求,一是要求企业立即对化工垃圾和废物进行检测,确定是否为危险废物;二是要求企业针对检测结果,立即制定废物处理措施。三是要求龙潭区环保局对固体废物的检测、化工垃圾和废物的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监督。
年9月7日该公司组织了专家组,对产生的固体废物检测结果进行了认定,通过专家认定,该厂产生的固体废物为一般固体废物;同时专家组召开了“已清理出的废渣处理问题专家论证会”,经研究确定,所挖出的工业废物可以送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李家润泉机砖厂,作为生产原料。龙潭区环保局对检测、鉴定及处置方案制定过程实施全过程监督。
9月7日吉林市信访案件办理专项督导小组现场督导后,该厂制定了对固体废物的处理意见,并于9月9日将所挖出的工业废物全部送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李家润泉机砖厂用做生产原料。截止9月9日23时,该厂在龙潭区环保局的监督下,已将近百吨固体废物全部清理完毕,目前该厂区已无化工垃圾及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环境污染和环境安全隐患已消除。
问责情况:
无序号:2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临江市桦树镇凉山村尹支书于年2月将凉山村4垧林地出售给一牛姓村民,该村民将林地内树木砍伐种植人参;年2月至5月期间临江市林业局资源处已擅自将该土地性质由林地变更为耕地。
行政区域:白山市
污染类型:生态
调查核实情况:
年9月6日,经仙人桥镇政府、抚松县林业部门调查,举报反映的临江市桦树镇凉山村应为抚松县仙人桥镇梁山村。尹支书全名尹某某,牛姓村民全名牛某某(已去世)。年12月20日,梁山村经过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程序,将举报所反映的地块承包给牛某某,承包期为50年。举报所提到的地块是临江林业局与原抚松县西岗乡人民政府于年3月5日共同认定为农田地的地块,而非林业用地,不存在土地性质变更问题。目前,该地块现状为农田地栽参。反映情况不属实。
是否属实:不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无
问责情况:
无序号:3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长岭县八十八乡五十八村上任村书记刘某承包二十号村60多垧草原、五十八村3社东侧垧草原、八十八村后八十八屯垧草原,刘某自年至今陆续非法开垦草原,共计多公顷。为逃避督察组调查,刘某现已联合当地村、乡部分干部做假,更改草原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姓名和草原性质;刘某于年承包的前七号林场多垧国有林地至今未造林,近期刘某为逃避调查,将其中一部分林地转包给原二十号村村书记(该人患有严重的脑出血,现已无法说话),剩余林地转包给他人。此外,刘某还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年左右,刘某经营木材加工点期间,在八十八乡全乡范围内非法砍伐余垧“三亩林”及国有林;二是年春季,刘某非法破坏国有林地和耕地取土,送到草原上毁草种地。举报人之前向督察组反映刘某违法问题后,当地政府派来负责调查刘某相关案件的长岭县森林公安分局工作人员与刘某有私交;举报人要求更换办案部门,彻查此案。
行政区域:松原市
污染类型:生态
调查核实情况:
针对信访人要求更换案件调查人的诉求,长岭县政府重新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再次对此案进行了查办。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经长岭县畜牧局调查,在二十号村未发现有刘某承包草原的合同,因此反映刘某非法开垦60多垧草原情况不属实;经长岭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调查,五十八村3社东侧实有77公顷未利用地,信访反映情况不属实。举报人反映的垧草原,其中有6公顷草原,其他94公顷为未利用地。经长岭县畜牧业管理局核查八十八乡农经站土地承包台帐未发现有近期的转让合同。举报人反映的更改草原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和草原性质的情况不属实。经长岭县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刘某于年2月在前七号机械林场八十八营林区共承包了75.21垧采伐迹地,年3月刘某将该地整体转让给张某某,目前该地已还林56.51垧,未还林为18.7垧,未还林部分都已耕种了农作物,张某某有非法改变林地用途事实。
经联合调查组调查,刘某没有经营过木材加工厂,没有在国有林地内取土,也没有非法砍伐“三亩林”及国有林。长岭县八十八乡十九号村后十五号屯北取土场取土一事现已被吉林省林业厅立案侦查。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长岭县畜牧业管理局责令八十八村村民委员会于年4月20日前对八十八屯六公顷天然草原退耕还草。长岭县前七号森林公安派出所于8月18日对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立案侦查。长岭县林业局责令国营长岭县前七号林场于年10月30日前对18.7公顷未还林地块全部还林。问责情况:
此信访案件为重复信访案件与问责相同。序号:4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年,举报人承包了辉南县辉发城镇新民村王家街亩林地。年4月,该林地被人放火烧毁,举报人当时向辉南县林业局林保科报案后,该局于一年后才到现场调查;举报人向通化市林业局反映后该局派工作组到当地进行调查,但无处理结果;举报人向吉林省林业厅反映后,被告知向吉林省森林公安局反映。年9、10月份左右,举报人向吉林省森林公安局反映此事,被告知按照程序应于两个月后给出结果但至今未果。举报人认为辉发城镇镇政府、辉南县林业局、通化市林业局、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并于年4月向中央驻吉林省巡视组反映此事,年6月辉南县信访局向举报人反馈称已接到省里转发的函,之后无回音。
行政区域:通化市
污染类型:其他
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群众举报的年4月该林地被人放火烧毁,情况部分属实;举报人当时向辉南县林业局林保科报案后,该局一年后才到现场调查,情况不属实;举报人认为辉南县林业局行政不作为,情况不属实;举报人认为通化市林业局行政不作为,情况不属实;举报人认为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情况不属实。
1.举报人反映的年4月其承包林地发生地表火是事实,但经辉发城镇林业站现地勘查测量,过火面积12.亩,只是其所承包林地中的一部分,并非举报人所称其承包的亩林地(经辉南县林业局核查,举报人承包的林地面积.亩)被烧毁;因报案时间与发生火灾时间较长,辉南县森林公安大队于年6月3日到现地调查时,现场植被生长变化大,过火痕迹消失,无法准确复核过火面积和判断起火原因。举报人所称该林地被人放火烧毁情况部分属实。
2.在年6月2日,辉南县森林公安大对接到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后,于年6月3日进行了现地调查。举报人反映报案后辉南县林业局于一年后才到现地调查情况不属实。
3.辉南县林业局接到举报后,辉南县森林公安大队于受案后第二天就进行了现地调查,不存在不作为情况。调查后,因此案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辉南县森林公安大队未予刑事立案调查,只给予举报人口头答复,没有给举报人出具书面答复,存在不认真负责的问题。举报人认为辉南县林业局行政不作为情况部分属实。
4.举报人于年7月向通化市林业局反映情况后,通化市林业局高度重视,专门派出工作组到辉南县督办此案。到辉南县调查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后,市林业局责成辉南县林业局再次到现地进行核查,提出了处理意见,并汇同辉发城辉发镇政府多次与举报人协商,因举报人要求由辉南县林业局赔偿损失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且赔偿要求过高,各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致使此案尚未完全结案。举报人认为通化市林业局行政不作为情况不属实。
5.举报人于年11月9日到吉林省森林公安局反映其在辉南县辉发城镇王家街年承包林地亩被人放火烧毁、吉林省森林公安局高度重视,责成通化市森林公安局立即办理,对举报人上访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并做好上访人的解释答复工作,于年11月15日以《信访通知函》吉森公森侦函字()号方式,将上访材料转至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举报人认为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不作为不属实。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年9月8日,辉南县林业局已出具出面答复意见书,因举报人不在本地,正联系举报人进行送达。
制定补植计划,年由辉发城镇林业站对举报人过火林地实施补植造林。
辉南县林业局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与举报人协商,力争达成协议。
问责情况:
约谈2人,诫勉2人。序号:5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一是永吉县北大湖镇宋家村6社一村民,近10年来一直破坏村内集体山林,非法砍伐树木采砂出售。二是三河村3社一村民将村内山上的树木非法砍伐,采砂出售。附近居民向当地政府反映后至今未得到处理;督察组进驻吉林省后,上述二人仍在非法采砂。举报人要求彻底查处上述问题。
行政区域:吉林市
污染类型:生态、其他
调查核实情况:
第一个问题:年9月6日,经对宋家村区域进行全面调查,未发现该村有非法砍伐树木和破坏植被取土现场,通过对该村干部、村民询问,宋家村林地内不存在出售山砂土坑现场。9月9日再次对全村区域进行排查,没有发现举报的问题,反映情况不属实。
第二个问题:经查,北大湖镇小山村三社集体林地上存在一处挖砂现场。该处地块为村民于某某承包,4年修建北大湖滑雪场公路时,承包土建工程的张某在此临时取土,取土位置没有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5年以后,该村村民垫院、铺路、建房在此零星挖砂使用约平方米。现场查看砂坑位置的上方属于村民耕地,没有树木存在。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反映督察组进驻吉林省后,北大湖镇宋家村不存在采砂现场,小山村于某某承包土地内的砂坑于7年就已经停止采砂取土。不存在仍非法采砂的情况。反映问题不属实。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第二个问题:鉴于张某在4年非法挖土行为,已经超过两年行政处罚期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批评教育。北大湖镇将对该砂场进行恢复处理。
问责情况:无
序号:6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举报人曾于8月26日向督察组反映,长白县新房子镇水库村大地公司硅藻土矿生产和运输时排放粉尘,导致村民耕地受到污染的问题;举报人要求恢复耕地原貌,但实际处理情况不理想,该矿场只进行了翻地并没有清理耕地内的粉尘,耕地依然无法耕种。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恐吓该村村书记和村民,村民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举报人要求重新调查处理此事并保护村书记和村民的人身安全。
行政区域:白山市
污染类型:土壤、扬尘
调查核实情况:
8月28日,经长白县国土局、农业局、交通局、环保局等部门联合检查,吉林大地矿业有限公司长白分公司下属两家企业(环保手续齐全),分别是长白大华硅藻土有限公司、白山市长富远通矿业有限公司。因两家企业共有五处硅藻土坯场分布于水库村辖区内,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18亩,长白县国土局于年8月28日,对上述两家企业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现场查看,土地上有十公分左右的硅藻土层,从硅藻土的性质来看,不会对土壤造成污染,但还需要经过专门部门检测,目前所有地块都没有种植农作物。9月4日,经长白县国土局、公安局再次开展现场检查,硅藻土打坯作业已停止,目前已完成表层硅藻土的清理,上访人认为表层处理即为恢复耕地是错误的理解。
经长白县公安局调查,18户用地户没有受到任何威胁和恐吓,也未听说过有关威胁类的传言。据村书记邰某某讲,称没有受到任何恐吓。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长白县环保局、农业局于8月30日分别委托第三方对土壤进行采样分析,预计于9月15日、9月30日前取得鉴定结果。吉林大地矿业有限公司长白分公司已于9月7日委托土地复垦资质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方案预计于9月15日完成。待方案编制完成后,立即对土地进行复垦,恢复耕地原貌。
长白县相关部门加强村路扬尘污染管理。长白县公安局将密切白癜风医院长春哪家好白癜风正规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