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次中药材饮片将被重点抽检

近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药监局印发《年齐齐哈尔市药品抽检工作计划》,年全省将抽验批次药品,其中省级药品年度抽样任务为批次,市级局及县(市)区局承担的药品抽检任务合计为批次。

值得注意的是,全部抽检的批次药品中,中药材、中药饮片占至少批次,其中省级检验所将抽检30批次,市级将抽检批次以上,同时,计划还公布了《中药材、中药饮片重点抽检品种清单》。

附:《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药品抽检工作计划》全文

一、工作任务

年度省级药品年度抽样任务为批次(附件1);市级局及县(市)区局承担的药品抽检任务合计为批次(附件)

二、组织实施

年度市级药品抽检工作由市局应急科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1.抽样工作:省级药品监督抽检抽取的药品(附件1)抽样工作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市所)完成;市级药品监督抽检的药品(附件)抽样工作由市所、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县(市)区局)完成;市稽查支队负责日常监督抽样工作。

.检验工作:省级药品监督抽检的药品送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以下简称省所)检验。市、县(市)区局根据药品抽检计划抽取的药品由市所检验。市稽查支队日常抽检的药品由市所检验。

(二)时间安排

省级药品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应在7月30日前完成并送省所。市、县(市)区局应严格按照抽样任务及经费分配表中药品计划(见附件3)的要求进行抽样及送检,本年度送样时间截止为10月10日。遇突发事件和执法办案情况可自行调整送样时间。

(三)经费安排

省级专项抽检的抽样经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每批次不超过00元)的标准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划财务处核销。

全市抽样任务及经费分配表(附件3),含全市药品抽检任务及药品抽样经费、市所检验经费情况,市级局、县(市)区局的药品抽检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实行药品抽样和检验经费分开支付的原则,参照标准按照抽样费用00元/批、检验费用元/批,抽样经费为抽样过程发生的费用,在抽样单位自行核销。

各抽样单位要积极与地方财政沟通协调,及时落实抽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工作不力,经费落实不到位,遇突发事件造成检验经费无法保证,影响案件查处的,责任自负。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执行计划的各直属单位及县(市)区局要严格按照《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和《药品抽样指导原则》做好抽样、送检、产品确认、复检、出具报告等相关工作。

(二)科学检验。市所对要求全项检验的药品必须全项检验,不具备全项检验能力的,自行协调省所进行检验。对要求部分检验项目的样品,根据药品可能出现的质量风险、安全性指标必检,市所收到样品后,应核对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做到随到随检,边检边出报告,原则上检验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对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应及时核对样品、网上抽样信息后告知送检人理由并退回样品;可以补正的,补正后接收样品。

(三)抽检覆盖。市、县(市)区局要确保不同行政区划、企业类别、适用人群、剂型的覆盖性,要根据辖区药品市场动态和药品质量情况,加大城乡结合部、乡镇、村级涉药单位抽检力度,抽检批数不少于总批次的10%。同时加强对本辖区生产企业基本药物品种的统计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情况,在产的基本药物品种抽检率应达到%,在生产企业未能抽到样品的,要求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同时做好对基本药物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抽检。

(四)抽检品种。药品监督抽检的重点品种类别主要为:一是基本药物。我省生产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和(市内)经营、使用环节的基本药物;在流通和使用环节抽取的基本药物中西5药比例为1:;二是跟踪抽检。主要为年国家专项执法抽验、省、市、县(市)区监督抽验中不合格批次较多的品种;三是中药材、中药饮片(具体品种类别见附件4);四是医疗机构制剂;五是中药注射剂及生化药注射剂安全性检查项专题;六是补充检验方法品种(具体品种类别见附件5);七是日常监督检查的抽检品种。

(五)样品抽取。要求抽取的样品至少要在有效期前6个月。抽样人员要在抽样记录及凭证上标注抽验类别和编号,例如:“基药”、“中药材和饮片”、“日常监督”等。中药饮片的抽样必须从原包装抽取,并照相留存取证。抽样结束后按照样品标示的储存条件保存样品,及时送检。

(六)送样时间:本年度送样截至日期为年10月10日。因企业生产问题,或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可适当延长受理时间,根据抽样计划要求,市(区)局及九县市完成的监督抽样任务,不得集中送样,应平均分三次(六月、七月、九月)送样,不按规定时间送样,逾期不再受理(临时办案和突发事件办案除外)具体送样时间安排如下:

上旬:拜泉、龙江、富裕、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

中旬:讷河市、甘南县、克东、龙沙区、梅里斯区、铁锋区。

下旬:泰来、克山,依安、建华区、昂昂溪区。

市稽查支队可根据实际日常监督及办案情况抽样并送检。

(七)结果送达。承检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应在签发后个工作日内邮寄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在药品抽检中检出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承检机构要在检验报告书签发后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书原件与检品的抽样单(无电子监管码的产品需要说明书、外包装)邮寄或送至省局3份(同时报电子版)、抽样单位及市法规科,抽样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收取不合格报告书,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个工作日内将药品检验报告书转给被抽样单位,同时将签收回执单及时寄回承检机构。

(八)不合格样品的核查处置。市级不合格药品的现场核查按照抽样属地化原则由市、县(市)区稽查部门负责,查处结果上报市局。被抽样单位不申请复检的7个工作日内报市局,申请复检的将承检机构批准的复验申请表10个工作日内送达市局。

(九)信息报送。市食药检中心、市稽查支队、县(市)区局抽样完成后及时送检,检验机构收样时及时核对抽样信息并由市所指派专人负责药品抽检信息系统抽样录入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要做退样处理。检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结果数据的上传和本级药品抽检信息汇总工作,并有专人负责报告书寄送、抽检信息上报工作。6月1日、11月10日前将半年、全年度抽检工作总结(包括基本药物抽检总结)、药品抽检质量分析报告报送省局应急管理处。

(十)信息发布。对省局发布的不合格药品抽检信息及市级的不合格药品抽检核查信息,市局应急科负责在一周内向社会公开风险控制措施,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市局的信息在本级抽检信息专栏发布,市食药检验中心不得发布。

(十一)纳入考核。年全市药品抽检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将作为全市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年度考核中抽检工作的基本考核指标。市食药检中心、市稽查支队、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统一协调,抓好落实。市局将组织有关专家,适时对市相关直属单位、各县(市)区药品抽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全市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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