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公开知产案件中有意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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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在专利确权程序中,以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方式修改原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落入原各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仍落入原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未经许可实施该修改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行为是否侵害对涉案专利权?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行政决定的决定日之前,是否影响法律责任的承担?

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中,当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放大倍数尚不足以完整、清晰的反映布图设计内容时,是否可以通过样品剖片来确定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布图设计的登记对确定保护范围有何影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是集成电路中元件和线路的三维配置,其独创性应当如何认定?关于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如何在原被告之间分配举证责任?

在侵害专利权诉讼纠纷中,法院在审查行为保全申请时,如何具体地认定“难以弥补的损害”?

在侵害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在确定损害赔偿时,相关行业的利润率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计算侵权获利的参考因素?在认定侵权获利时是否要考虑商标的贡献率?在确定商标对侵权获利的贡献率时,要考虑哪些因素?

在对字库中的字体进行改编时,什么情况下只是使用了原字体的“思想”,什么情况下使用了原字体的“表达”?字体的哪些特征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未完成的剧本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如果被诉侵害著作权的作品是电视剧,而原告的作品是电视剧本,在进行侵权对比时,两类作品在表现形式上的区别对具体侵权比对方法有什么影响?

案例1:“一种自动橡筋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

有意思的问题:专利权人在专利确权程序中,以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方式修改原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落入原各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仍落入原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未经许可实施该修改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行为是否侵害对涉案专利权?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行政决定的决定日之前,是否影响法律责任的承担?

案件基本信息: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法知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浙江南邦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但由于台州朗进缝纫机电有限公司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的修改,基于专利权保护与公众信赖利益平衡的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将原审判决南邦公司应向朗进公司支付的赔偿数额28万元酌减为5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行政程序中以进一步限定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

判决摘录:专利权人在专利确权程序中,以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方式修改原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落入原各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仍落入原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未经许可实施该修改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行为,亦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有关侵权实施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原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并未出现过,基于专利权保护与公众信赖利益平衡的考量,对发生在上述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行政决定的决定日之前的侵权行为,可以酌减赔偿数额。

案例2:“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

有意思的问题: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布图设计登记时应当提交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当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放大倍数尚不足以完整、清晰的反映布图设计内容时,是否可以通过样品剖片来确定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并不以权利人公开布图设计为条件,那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布图设计的登记对确定保护范围有何影响?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是集成电路中元件和线路的三维配置,其独创性应当如何认定?

4.关于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如何在原被告之间分配举证责任?

案件基本信息: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芯公司)与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昇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作出()最高法知民终号终审判决,认定裕昇公司等所实施的复制、销售行为构成对赛芯公司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犯,一审法院判决裕昇公司赔偿赛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其他三被告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的确定——“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

裁判要点:

1.在确定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时,一般应根据复制件或图样的纸件进行。在样品与复制件或图样的纸件具有一致性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样品剖片,通过技术手段精确还原出芯片样品包含的布图设计的详细信息,提取其中的三维配置信息,确定纸件中无法识别的布图设计细节,用以确定布图设计的内容。

2.不同于专利法对发明创造采取公开换保护的制度设计,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并不以权利人公开布图设计为条件。登记公告后,公众可以请求查阅的是纸件,对于已经投入商业利用的布图设计纸件中涉及的保密信息,除侵权诉讼或行政处理程序的需要,不得查阅或复制;对于电子版本,同样除侵权诉讼或行政处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复制。从上述规定内容可以看出,无论在登记过程中还是登记公告后,对含有布图设计全部信息的电子版本和已投入商业利用的布图设计纸件中的保密信息均没有对公众无条件全部公开的要求。布图设计的登记是确定保护对象的过程,是获得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而不是公开布图设计内容的过程,也不是以公开布图设计为对价而获得专有权保护。

3.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是集成电路中元件和线路的三维配置。在体现布图设计的功能层次上由于不含有元件和线路的三维配置,不给予保护;在这个层次之下,独创性的体现逐步增强,对元件分配、布置,各元部件间的互联,信息流向关系,组合效果等可以给予保护。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可以体现在布图设计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中,也可以体现在布图设计整体中。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受法律保护,而不论其在整体设计中是否占有主要部分,是否能够实现整体设计的核心性能。如果一项布图设计是由公认的常规设计组合而成,则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具有独创性。如果权利人提出的是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则该部分应当能够相对独立的执行某种电子功能。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包含两层含义:自己设计完成;不属于创作时公认的常规设计。

4.权利人在提出独创性部分的同时,可以对独创性部分进行说明,权利人的独创性说明可能是从不同角度对独创性部分的概括或者抽象,而不一定包括对三维配置内容的描述,但在对上述权利人指明的部分进行独创性判断时,应根据权利人的独创性说明,将权利人指明部分中含有的元件和线路的具体三维配置作为判断对象。对权利人提出的独创性部分的进行证明的过程中,不能以经过登记备案而当然认为布图设计的整体或任何部分具有独创性。但对于独创性的证明,不能过分加大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要求其穷尽一切手段证明布图设计的独创性。相对而言,被诉侵权人只要能够提供一份已经公开的常规布图设计就能推翻权利人主张的独创点。因此,对独创性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充分考虑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特点、目前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现状、双方的举证能力等因素,以权利人提出的独创性部分为依据,首先要求权利人对其主张的独创性部分进行充分说明或初步证明,然后由被诉侵权人就不具有独创性提出相反证据,在综合考虑上述事实、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判断。

案例3:“冻干形式的稳定的药用组合物”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中的诉前行为保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

有意思的问题:在侵害专利权诉讼纠纷中,法院在审查行为保全申请时,如何具体地认定“难以弥补的损害”?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一)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商誉或者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二)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三)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四)对申请人造成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在侵害专利权诉讼纠纷中,法院在审查行为保全申请时,如何具体地认定“难以弥补的损害”?

案件基本信息:年12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安斯泰来制药有限公司等针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仁和药房网(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作出()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责令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冻干形式的稳定的药用组合物”发明专利权的“盈特?”注射用米卡芬净钠,至该专利权保护期满为止。(知产北京:裁判赏析

药品行业的诉前行为保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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